保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没有损失\这一概念基础上的。保险人只是出借信用,所以合同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费或手续费。这与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保证保险采用年度费率。
(四)合同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
在合同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若不能按期保质完工就要向工程所有人支付罚款,那么,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以该罚款数额为限。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念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此外,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第一,产品购买者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第二,不按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和使用引起的损失;第三,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投保产品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用收据金额来确定。如产品的出厂价、批发价或零售价等都可以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确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 1.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2.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4.产品的销售区域。
5.保险人承保的该类产品以往的损失记录。
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时,其保险费是按件(个、台)数收取的固定保险费。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
(五)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1.标的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2.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责任方承担因产品
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
3.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本身的损失则不予赔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对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承保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赔偿责任。
五、忠诚保证保险 (一)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和挪用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它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雇主既可以投保所有雇员,也可以只投保指定的雇员。
(二)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 (4)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2.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造成雇主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因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或加重工作任务导致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2)雇主没有按照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职督促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考试大收集]
(3)雇主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勾结而造成的损失; (4)超过了索赔期限仍未索赔的损失; (5)因核裂变、核聚变、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 (6)由于武装力量、暴乱造成的损失;
(7)因地震、火山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三)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指名保证是指以特定个人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职位保证是指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但可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该职位职务的人,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可以分为单一职位保证和职位表定保证两种。
总括保证是指在一个保险合同内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雇员。用这种方式承保,所有雇员的担保金额相等。
2.保险费率。确定忠诚保证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是职业和岗位。
(四)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
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保。忠诚保证保险通常规定有发现期。
1.忠诚保证保险必须规定发现期,发现期不是从损失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合同终止时开始。
2.任何不诚实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雇员连续无中断的工作期间。 3.任何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在雇员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6个月内或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了不间断总括忠诚保证保险合同,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时,对已离开他不满3个月的雇员,在10年前给他造成的损失,也可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五)忠诚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
1.雇主及其代理人在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并造成钱财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自发现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
2.雇主对雇员只能提出一次索赔请求,保险保证金额不累计计算。例如,某雇员连续工作5年,事后发现他每年非法占有雇主钱财约8000元,如果该雇员的保证金额是20000元,则仅以20000元为赔偿金额。
3.雇主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协助保险人向有不诚实行为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