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0.7m和0.6m。
c)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f)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6 凿岩作业
11.6.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1.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1.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1.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1.6.5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c) 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站立在砂轮正面。 11.7 爆破作业
11.7.1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1.7.2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1.7.3 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1.7.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1.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1.8 通风与防尘
11.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1.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 。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 11.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应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长)度大于7m,平硐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1.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11.9 装岩与运输
11.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20~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c)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10 支护
11.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1m。 11.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1.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1.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1.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1.11 防排水
11.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1.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通道。
11.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1.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11.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1.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1.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1.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1.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1.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1.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1.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 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1.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