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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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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7.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

7.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7.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测井应遵守7.4放射性勘探规定。 7.6 地球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学勘探工作人员应配备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7.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7.6.3 在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7.6.4 现场分析药品,应由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7.7 航空地球物探勘探、地质遥感

7.7.1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7.2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1010-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7.7.4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7.7.5 航空器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航空器整体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7.7.6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

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航空器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航空器及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7.7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7.7.8 非封闭舱航空器飞行高度3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7.7.9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每次飞行不超过6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9 海洋地质 9.1 出航准备

9.1.1 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9.1.2 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9.1.3 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a) 出航前,船舶应补足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 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d) 船舶导航、通讯设备齐备、完好。

9.1.4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9.1.5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9.1.6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保证船舶适航状态。 9.2 海上作业

9.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与船员密切配合,并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9.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航速应小于3kn;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kn。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瞭望体系。 9.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渔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航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躲避。 9.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断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11 坑探工程 11.1 施工设计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1.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1.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11.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11.3 探槽掘进

11.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1.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1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 在松杴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1.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1.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1.4 浅井掘进

11.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11.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1.4.3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1.4.4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1.4.5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浅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

井口1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碴等。 11.4.6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11.4.7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1.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1.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1.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7.5.4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7.5.5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7.5.6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7.5.7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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