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
(川府发〔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创新开发、科学开发、共赢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安全开发,现就矿产资源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1 / 3
(二)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
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深度加工。坚持按矿业发展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大矿业经济上下游整合,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四)安全生产、保障和谐。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五)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不允许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矿业投资环境。
(六)除采矿权延伸勘查外,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探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指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市〕,88个贫困县,下同)无相关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的特殊矿产资源探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企业完成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在矿产品公盘交易后,依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矿业权价款。
(七)新设采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 2 / 3
区、贫困地区新设采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八)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矿业权转让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共同勘查开发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登记程序办理。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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