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学生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的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的加20分,省部级的加9-12分,校级的加4-8分,院级的加1-3
分。
(二)学生所在集体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的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的计20分,省部级的计9-12分,校级的计4-8分,院级的计1-3分,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三)学院认定的记实加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记实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减5分/次,受警告处分减1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减15分/次,受记过处分减20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减30分/次。
(二)诱骗、胁迫他人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中传教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正规的场所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经查实,传教者、组织者减8分/次,参与者减4分/次。
(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四)违规使用电器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五)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的,经查实,减4分/次。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经查实,减3分/次。
(七)在校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生活的,经查实,减3分/次。 (八)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3分/次。 (九)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十)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十一)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经查实,分别减2分/次和1分/次。
(十二)学院认定的记实减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
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五、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在成长中体现出来的个性化能力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创新:指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专利项目、课题论文、学术著作等;
(二)专业(职业)技能: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水平等级等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在专业(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等;
(三)社会工作(实践):担任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奖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它:学生在合法媒体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的。
第十四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能力评价=基础分60分+研究创新*40%+专业(职业)技能*30%+社会工作(实践)*15%+文体特长及其它*15%,能力评价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第十五条 加分标准 (一)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及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赛事类别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国家级 一等奖 30分 二等奖 24分 三等奖 20分 优胜奖 10分 省部级 一等奖 20分 校级 院级 一等奖 10分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16分 二等奖 8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0分 三等奖 5分 三等奖 2分 优胜奖 4分 优胜奖 2分 优胜奖 1分 2.专利项目
(1)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0分;
(2)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20分; (3)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分; (4)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10分。 3.课题论文
(1)课题结题: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 (2)学术论文: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30分,其它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24分,二级刊物20分,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6-10分。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4.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 10万字以10万字以上 下 30 20 24 16 24 16 16 10 10万字以上 24 20 20 12 文学、艺术等著作 5万字以1万字以上 上 16 8 10 6 10 6 6 4 1万字以下 6 4 4 2 独著 合著 主编 参编 (二)专业(职业)技能
1.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4分,优秀加6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6分。外语类、艺体类、高职类以及专科学生,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的,其加分标准由各学院参照本条款自行制定。该项从通过起以后每次考核均能记分,但四、六级只记1项。
2.获得各项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的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最高标准不超过15分。
3.专业(职业)技能比赛:除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专业组别)以外的专业(职业)技能比赛,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