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及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分别在物权和债权法律适用部分已经有所收录。
1.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2005-1-39,单选)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解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答案:D)
(三)涉外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1.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1-77,多选)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故本题中双方可协议选择法律,在未选择的情况下,由于信托财产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均在中国,因而应适用中国法,ABC正确,D错误。(答案:ABC)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1-78,多选)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任何一方的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是可以的,故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故C正确,D错误。(答案:ABC)
2.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1-37,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具体到本题,结婚年龄属于实质要件即结婚的条件问题,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结婚的手续属于形式要件,即结婚的手续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故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选项错误。C、D选项为干扰项,显然错误。(答案:A)
3.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1-78,多选) 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均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故A、B选项正确。被继承人的房产为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案中,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故C、D也正确。答案应为全选。(答案:ABCD)
4.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1-78,多选)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故A选项中选择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韩国法是正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故BCD正确,答案应全选。(答案:ABCD)
5.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1-37—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解析】《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 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 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A错误,B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英国,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手续应适用英国法和中国法,收养的效力适用英国法,C、D选项均错误。(答案:B)
6.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1-77,多选)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