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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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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中间储用、电脱其他工艺设备房缩机或压盐脱水罐 间 缩机房 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明控制室、变配电室火化验室,办公室、设生活间 备 内隔热衬其他工艺设甲乙里反应设甲B、乙B、备或其房间 甲A B、B、甲A 备 乙A 丙A 乙A 丙A 甲 乙 甲 乙 9 9 甲 乙 明火设备 15 15 22.5 9 22.5 9 可燃气体 甲 压 缩机压缩 机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设备① 乙 中间储甲A 罐、 电脱盐脱水甲B、甲 罐 乙A 乙B、 乙 丙A 甲A 其他工艺甲B、设备或其甲 乙A 他房间 乙B、乙 丙A 内隔热衬里反应设 备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 间 22.5 15 9 15 15 9 7.5 9 9 7.5 7.5 15 22.5 9 7.5 9 15 75 9 9 9 9 7.5 7.5 7.5 7.5 7.5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5 4.5 9 7.5 22.5 15 9 9 7.5 4.5 15 4.5 9 4.5 15 9 9 7.5 4.5 7.5 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

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

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

第4.2.11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第4.2.12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第4.2.13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14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15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第4.2.16条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8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第4.2.19条 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22条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4.2.23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

第4.2.24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

第4.2.25条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

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第4.2.26条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

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第4.2.27条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第4.2.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4.2.29条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第4.2.30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二、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三、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三节 工艺管理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于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入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第4.3.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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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 第4.3.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第4.3.9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4.3.10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第4.3.11条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4.3.1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四节 泄压排放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4.4.3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4.4.4条 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来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6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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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可燃气体中间储用、电脱其他工艺设备房缩机或压盐脱水罐间缩机房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明控制室、变配电室火化验室,办公室、设生活间备内隔热衬其他工艺设甲乙里反应设甲B、乙B、备或其房间甲AB、B、甲A备乙A丙A乙A丙A甲乙甲乙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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