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 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 缴纳方式
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下浮缴纳标准(不累计)。 1.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本市企业,可下浮50%。
2.被评为我市、县(市、区)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信得过单位等的,可下浮70%。
3.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或县(市、区)龙头骨干企业的,可相应下浮80%。
4.用工管理规范,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受到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可下浮80%两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 1.被评为金华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用工管理规范,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受到省级以上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须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初始额度标准的3倍。
1.企业或其所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在检查中被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上浮20%三年。
2.因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事件,且企业不重视,不积极配合,动用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上浮至缴纳标准的3倍,且一年内不予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市外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年,并暂停其在金华市建筑市场承接业务三年。
3.企业有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拖欠工资并查证属实,或有拖欠工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民工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可上浮50%-300%。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支付,且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定后施工企业仍未自觉履行的。
3.因欠薪或工资纠纷发生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或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相关责任人逃匿、死亡,经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县级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立即予以办理;属市本级管理的,由市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第十条 保证金补缴
当发生第八条行为,动用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补缴函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未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的,给予暂停其在金华市内承接业务三个月的处罚。处罚后仍未补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公示两年,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其承接全省业务或列入全省不良行为名单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保证金退回。 1.企业所有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半年以上,且无拖欠民工工资或工资纠纷的。
2.已办结退出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证明。 企业持验收备案证明(质监报告)、工程项目全部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单,退出金华市建筑市场证明等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程序性核实后予以退回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