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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对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与安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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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对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与安全性影响

作者:李春荣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第22期

李春荣 辽宁省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摘要: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其管理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公积金存贷比必须控制在区域内,当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调整政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视公积金最高存贷比研究。

关键词:存贷比;资金安全;调整政策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69-0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其根本是发挥保障作用,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其管理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本文仅从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一、现状

从全国来看,公积金区域间不能流通,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资金大量闲置,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公积金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 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00%,公积金资金链处于十分紧张状况。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直至影响到了公积金管理安全。

二、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银行存贷款比率是指银行的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率。《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最高存贷比例为75%。银行存贷比只是银行控制风险的指标之一。

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某一时点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比率。它是反映公积金资金整体构成的一个重要指标。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矛盾:若公积金存贷比过小,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其互助性、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增值收益减少;若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发挥了其互助性、保障性,收益也能增加,但其支付能力下降,公积金安全得不到保证。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安全是前提。存贷比是反映公积金安全的重要指标。但很多地方判断公积金贷款安全指标是看贷款逾期率,而忽视公积金存贷比。

三、对策

为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确保资金安全,公积金存贷比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过高或过低时,我们都要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 一) 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低时

1.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大贷款的对象范围。贷款对象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的;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三是降低首付房款比例,把首付款比例降为20%,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把贷款年龄限制调整为男65 周岁、女60 周岁;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对职工月还款额的限制放宽到不超家庭月收入50-60%;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 拓宽公积金覆盖面,扩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覆盖面,让更多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分享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目前缴纳公积金“主力军”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绝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等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我们要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3. 创新贷款品种,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

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 平米内自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贷款利率越低,利息差由中心补贴。收入提高时,原来贴息贷款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

“商转公”业务指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4. 简化贷款流程,用服务促进贷款业务发展

中心要本着服务至上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和办法,强化对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贷款风险的监管和防范。同时推行“一站式”服务,不断优化贷款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为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 二) 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时

1.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当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时,首先降低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贷额度与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二是提高贷款首付款比例,特别是“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10-20%;三是对购房类型、购房面积限制。贷款重点向中低收入人群、中小面积和首次购房者倾斜,停止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贷款;严格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多套房贷款等;四是取消或限制二次贷款,间隔时间延长,可贷额度减半;五是提高职工还款能力的要求,职工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50%;六是缩短贷款期限,控制贷款人年龄限制。

2. 实行贷款轮候制,延缓放贷时间

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中心根据每月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顺序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3. 推行“公转商”政策,缓解资金压力

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可开展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贷款政策。所谓“公转商”,是指在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排队轮候时间较长情况下,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中心审批同意的贷

款额度内,由委托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当资金充裕时,再将其置换转为公积金贷款,利差由中心补贴。

4.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贷款资金压力。

5. 其他政策配合

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可适当收紧公积金提取政策,减少公积金提取;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增加可贷款资金供应量。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考虑到公积金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比可略高于这一比例,最好为80%。为更好地做到满足需求、控制风险,我们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公积金最高存贷比研究。

存贷比对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与安全性影响

存贷比对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与安全性影响作者:李春荣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22期李春荣辽宁省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摘要: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其管理部门要确保资金安全。公积金存贷比必须控制在区域内,当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调整政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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