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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追索时何婷拒不承认,何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
第2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目,张昭向xx
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何婷的刑事责任。
张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兵、王灿各出具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张昭在朝
阳餐馆遗失手提包的事实;(2).XX区公安局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何婷非法侵占 财物的事实。
何婷的基本情况:女,l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朝阳餐馆个体
业主,住XX市XX区XX路XX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四、写作辅题:本题l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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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冰与被告孙立在公园锻炼相识,关系处得很好。2014年7月5日,孙立找到
关冰,称在城里做买卖资金周转不开,欲向吴冰借款3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并许以高
额利息。2014年7月10日,关冰将3万元现金交给孙立,孙立给吴冰写了借条,并将
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关冰。此后,吴冰再未见到孙立。为要回借款,2015年1月7
日,关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立归还借款3万元,
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接到吴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后发现,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是
虚假的,孙立提供给昊冰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伪造的。法院依法要求吴冰在7日内提供孙
立的真实姓名、住所等具体信息。7天过后,昊冰仍无法提供孙立的真实信息。2015年
1月18日,XX市XX区法院制作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并告知吴冰,如不服本裁
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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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理的审判员是王小华,书记员
是魏源。民事裁定书的案号: (2015)x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吴冰,l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男,XX市XX机关退休
干部,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孙立,男,汉族,约60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 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 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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