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大学特聘教授及校外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力资源,组建开放的教学和科研团队,加强专业、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注重效果(效益)、宁缺毋滥”、“学校鼓励支持,学院(部门)积极联系”、“合约聘请、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条件 (一)特聘教授
须具备正高级职称或更高学术头衔,具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影响。
(二)校外专家
1.名誉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担任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2.客座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已取得较大成就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已担任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
3.兼职教授:工作在国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具有教学或科研或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或担任大型
企业(知名企业)高级管理职务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项目专家(含卓越工程师计划等):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优秀人才。
二、受聘职责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项目专家应履行下述职责之一。特聘教授的职责,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或前沿进展、学术动态等。
(二)主持、指导、合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研究。 (三)指导或联合指导研究生。
(四)领导、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五)经协商,确需附加的其他职责,由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聘请单位(部门)在聘用合同中具体细化。
三、受聘待遇及要求 (一)特聘教授
1.实行聘用合同方式的年薪制。根据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任务,参考我校同类同级职务人员年收入标准合理确定。
2.聘期内须承担实质性工作,工作内容须详细写入《聘用合同》;实施聘请的单位,须明确受聘人责任、目标考核的具体内容,受聘人须提供详细的受聘工作计划与目标。
(二)校外专家(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确需支付聘金的,依据相关办法办理。
(三)项目专家
根据聘期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任务,一次性商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程序
1.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联系单位提供《立项申请书》及外聘教授(专家)简历、个人资历证明(身份、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主要成果证明(代表性论著、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科研获奖证书等)以及主持(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均提供扫描件或相机拍摄件),确需签订《聘用合同》的,联系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与拟受聘人商议相关待遇。上述材料,报人事处。
2.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和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查和论证的具体工作,包括受聘教授(专家)职责、权利、责任、义务等协议内容,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科研处、教务处、外事办公室、联系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3.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具体工作,由联系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确需校长办公室协助办理的,联系单位应提前申请。
4.联系单位负责按年度或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并依据《聘用合同》负责受聘人聘期内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人事处予以配合。
5.聘期结束前,联系单位负责召开工作总结、交流会。 五、其他
(一)聘金及聘期
1.聘金支付,实行分担制,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学校与联系单位的承担比例原则上为7:3;受聘人经考核完成目标与任务的,原由联系单位从学科建设专项费用支付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承担或由学校部分承担。
2.受聘人受聘期间来校工作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除《聘用合同》已经明确的,均由联系单位(部门)支付。
3.受聘人的聘金,根据聘期分期支付,一般为3至6个月支付一次。聘期内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经考核后未能完成目标及任务的,延期支付聘金。
4.聘金费用由学校统一预算并划拨至人事处单独账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部分聘金标准及办理办法,见附件。
5.聘期。特聘教授、兼职教授,12至36个月;项目专家,以1个学期确定;可续聘。
(二)相关管理
1.未能充分满足受聘条件且确需聘请的,由联系单位自行聘请。聘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2.为规范程序,无论何种原因,任何单位关于申请提前办理学校外聘教授(专家)事宜,不予受理。
3.聘请时,涉及非中国公民身份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4.外聘教授(专家),纳入学校办学力量统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外聘教授管理办法》(校办〔2001〕20号)、《安徽工业大学外聘教师酬金支付办法》(校办〔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校外专家聘金部分标准及办理办法
人事处依据校园网《学术报告通知》或新闻报道、教授(专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核实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在5个工作内支付聘金,联系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属于课时聘金(酬金)的,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汇总并须附《教学任务书》及相关材料。其中1000元及以上的聘金,通过银行账户支付,1000元以下的,现金支付。
1.开设学术报告每场次(一般不少于2小时,下同) (1)“两院”院士6000元; (2)博导3000元; (3)教授2000元; (4)专家1000元;
2.指导性(辅导性)工作讲座,每场次500元。 3.每实际课时聘金(酬金)标准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