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利用外资稳中提质,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4年版)(苏政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4号文),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标准、便利化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我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及意见相关内容解读介绍如下:
一、我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情况
截至2024年底,全省累计认定295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共分11个批次认定,其中地区总部175家,功能性机构120家,有11家地区总部由功能性机构升级而来,实际认定企业284家。我省认定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共有47家企业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我省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苏南四市(苏州151家、南京48家、无锡41家、常州24家)。
二、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2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23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2024年5月,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4〕43号),第二十二条提出“积极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加强外资总部经济规划,完善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
二是打造外资总部经济发展新优势。近年来,上海等地相继出台新一轮外资总部鼓励政策,提出新的认定标准,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给我省吸引外资总部落户江苏带来更大压力。此次我省修订新一期《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4年版)》既是对前期政策的延续,也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对我省抢抓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机遇,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推动外资总部经济持续发展。2024年,江苏获批设立自贸试验区,成为江苏新开放高地,外资总部经济发展迎来新契机。同时,结合近几年总部企业培育发展情况,“4号文”提出要建立外资总部经济培育库,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四是保持政策延续性。2012年开始我省出台第一份外资总部鼓励政策,2015年、2024年先后进行两次修订。目前2024年修订文件已到期,为保持我省总部政策的延续性,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建议的基础上,共同起草新一期《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4年版)》,报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三、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开始,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多次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外资总部企业
集聚地区开展政策调研,听取外资企业和基层商务部门政策诉求,同时,就政策内容充分征求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市意见建议,形成最终印发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了认定标准。
明确申报企业必须在我省持续经营一年以上;降低功能性机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针对服务业和制造业不同特点,对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标准由“不低于2亿美元”调整为“不低于1亿美元”;扩大功能性机构申报主体范围,由“独立法人企业”拓展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适当降低对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或服务企业的数量要求;明确要求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扩大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规定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三是修订了便利化措施。
在便利化措施中,省各有关部门将最新的便利化措施最大限度地适用到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主要是:对需在我省长期居留的外籍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在江苏省内各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期来华工作许可;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的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进一步方便总部开展研发活动;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跨境收付;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等。
四是增加了管理职责。长三角一体化实施方案明确在我省重点地区打造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4号文”明确商务厅牵头研究出台我省国际经济集聚区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建立总部培育库,指导地市招引总部企业,强化对重点外资企业的培育辅导;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鼓励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鼓励苏南苏中苏北差异化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市级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并将培育、发展外资总部企业列入年度高质量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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