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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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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科金发计〔2024〕45号

各依靠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治理方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治理方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和谐和可连续进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治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治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照基金进展规划、学科进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举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靠单位的,经与依靠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靠单位的同意能够申请。依靠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治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通过导师同意能够通过其受聘依靠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样为3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靠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能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差不多情形和依靠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靠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靠单位在不得作为依靠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阻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定和评判,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打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关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依照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关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依照实际情形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能够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依照通讯评审情形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打算、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打算,结合学科布局和进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能够署名举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举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靠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差不多情形以及依靠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靠单位,并讲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靠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定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靠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靠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打算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打算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靠单位。核准后的项目打算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依照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打算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讲明理由的,视为舍弃同意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打算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形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靠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形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能够直截了当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靠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连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靠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靠单位与原依靠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靠单位提出变更依靠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靠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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