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一)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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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七)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八)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九)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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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式样 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4、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式样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6、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延期申请表 7、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8、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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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产 权 备 案 编 号 设 备 购 置 时 间 产 权 备 案 时 间 备 案 登 记 机 关 市建筑主管部门 粘 贴 使 用 登 记 标 签 处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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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此证大小: 297mm(长)×210mm(宽),材质宜为不锈钢。“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使用一号黑体字体,“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美观、牢固,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可参照以下位置和方法设置: 1、 塔式起重机,设置在塔身基础节(第一节)左上方或中间,先将300×210×(2~3)mm的钢板固定在弦杆、腹
杆上,再将标志铭牌铆固或粘结在钢板上;
2、 施工升降机,设在吊箱内侧驾驶室旁,铆固或粘结上; 3、 物料提升机,参照塔式起重机设置;
4、 高处作业吊篮,设在吊篮外侧,中央位置,铆固或粘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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