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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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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5),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1、 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 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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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附件6);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 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设备安装告知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7)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2、 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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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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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2、 安装验收资料;

3、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

1、 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3、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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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将信息及时准确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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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文件

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5),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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