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起
- 1 -
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 2 -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
- 3 -
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 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设备产权备案
第七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4 -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 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 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条 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