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文件
黔交财[2002]39号
关于颁发《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交通局、物价局、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 <市)运管处<所):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发 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1998]50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 贵州省物价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 和有关法规、规章,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并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 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 施细则。 汽车运价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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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以国家指导价为主,汽车货物运 价为市场调节价。本实施细则中的货物运价标准为参考标准,供 公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托运人参考。汽车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遵 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按不同运输条件 实行差别运价、优质优价。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四条 散装货物重量的确定:如砖、瓦、砂、石、土、矿石、竹、 水泥电杆等按体积或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详见附表一)。无换 算标准的,可按货物体积抽磅折算,大宗货物可在车厢内划线计 重。
第五条 木材、人造板重量的确定,按贵州省林业厅、交通厅、 物价局[1991]黔林计字第083号“关于下达全省木材、人造板材各 换算重量标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基本运价。 第七条 特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加成幅度不超过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加成幅度不超过80%。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 成,加成幅度不超过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 成,加成幅度不超过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
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 成幅度不超过60%。 四、大型物件运价
(一)一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 幅度不超过60%。 (二)二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 幅度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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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 幅度不超过80%。 (四)四级大型物件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 幅度不超过90%。 第八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运输专 项货物时的运价,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 超过50%。
二、20吨至40吨的大型汽车和挂车运价,在整批货物基本运 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幅度不超过100%。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 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空程利载普通货物按基本运价计费。
第九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 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 成,加成幅度不超过20%。 第十条 快速货运运价
快速货物运输指应货主的要求,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 的运输。快速货运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 算,加成幅度不超过50%。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价 鉴于我省集装箱运输不多,集装箱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议 定。
第三章 旅客运价
第十二条 大型座度额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三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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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00%。 三、中型座席普通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50%。 第十四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1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70%。 第十五条轿车运价
一、高二级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50%。 二、高一级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50%。 三、中级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50%。 四、普通级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 第十六条 卧铺高级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250%。 二、卧铺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200%。 三、卧铺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第十七条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第十八条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九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二十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是以旅游为目的,具有旅客综合服务项目的旅游客运,线路一端位于旅游点。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二十一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客运班车始发和到达时间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以内的,夜 间行驶时间6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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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10%。 第二十二条 春节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加成比例 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客运价
出租车客运价是以十五座及其以下小型客车为主,按用户临 时租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运行,停靠的客运运价。按实际行驶里 程和车千米运价计算,不宜计算行驶里程或等候时间较长的,也可 采用计时运价。出租车运价可高于同类车型运价的30%。 第二十四条 旅客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价,按包车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车车型 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 车座小时运价:大、中型客车,按每车座每小时十九千米与车 型的每人千米运价计算。小型客车按每车座每小时二十五千米与 车型的每人千米运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将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 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由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所, 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客运运价和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 划分及等级评定》核定出所管辖线路各型各等级客车的票价公布 执行。并报同级交通局、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按交通部、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 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 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贵 州省交通厅、贵州省物价局黔交财[1992]58号颁发的《贵州省汽车 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黔交财[1997)17号文《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运 输价格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交通部、国家计委《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特种货物运 价分类表》、《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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