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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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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适用性的融贯,以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承文化,为创建公平、和谐、关爱、民主的继承秩序发挥制度保障与路径支持的功能。“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既有立法评价

为编纂高质量的《民法典·继承编》,自《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于2024年9月5日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即通过调研征询立法建议;法学界也通过多种渠道研讨继承立法的制度走向与规范完善,发出了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的呼吁。202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2024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如何评价与补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已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选择与精进目标。俗语云:国无良法,无以善治。

(一)《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优势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现为《民法典》中的第六编,共计四章,即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共45条。与现行《继承法》五章37条相比,除第一章总则改为一般规定、删除第五章附则、增加8条继承规范外,其余的章名设计、逻辑体例均沿袭现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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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法》的规范用语与逻辑排序,体现出在现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继承规范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的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该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既可实现对《继承法》的体例传承与规范延续,也可实现对《继承法》的理念超越与制度完善;既可节约立法资源与立法成本,也可实现继承立法的效果控制与风险防范。正所谓:“万物之本在身,天下之本在家。治乱之本在左右,内正立而四表定矣。”

1.立法理念更新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相较于《继承法》而言,显现出立法理念更新:一是开宗明义地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该重申既是对我国《宪法》原则的践履,即对公民的基本财产权、继承权的尊重与保障,也是对《民法总则》第124条的具体落实与规范展开,更是对《继承法》第1条——“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范更新与价值诠释。同时,也形成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在继承权保护上的结构衔接与规范衔接,便于民众在树立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的法律理念基础上,顺畅援引《民法典》总则与继承编分编的具体规范维护继承权益。二是确立了种类多样且效力平行的遗嘱形式。即“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既是对《继承法》第20条规范的立法突破,也是对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形式的否定与矫正。而“改变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位阶,构建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促进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保障民众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实现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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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双无遗产”的财产归属与使用目的。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规定弥补了《继承法》第32条有关“双无遗产”的用途欠缺,强化了“双无遗产”的公益用途与分类所有;明晰了国家财产的来源与去向;建构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三位一体的融合机制与互益格局;在推进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最佳化,进而增进社会繁荣与民众福祉。古语云:“将欲安民,必须一意,故以戒。精心一意,又当信执其中,然后可得明道以安民耳。”

2.制度规范完善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相较于《继承法》而言,具有制度完善的特色:一是完善了继承权丧失制度。首先,增补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即在《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于第(四)项增加了“隐匿”遗嘱的情形;增加了第(五)项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其次,明确了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即“(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其余(三)(四)(五)项,则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即在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在事后将其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再次,规定了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情形。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与拓展,有助于整肃继承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有助于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彰显人伦风范与诚信理念。《论语》载:“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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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二是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即在《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且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拓宽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代位继承仅发生于直系血亲间的制度遗憾,有助于保障旁系血亲间的遗产继承权,维护了代位继承权在直系、旁系血亲间的递次、分别实现。综观各国继承立法,有关被代位人范围的立法例有宽窄之分。窄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宽者可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甚至还可以包括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三是完善了遗嘱形式制度。即在《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完善了口头遗嘱的效力界定。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回应了民众的遗嘱诉求,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纠纷。四是增设了遗产管理制度。第一,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即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共同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次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二,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三,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四,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五,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上述规定,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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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不足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呈现出的立法理念更新、制度完善优势令人欣喜,但其依然存在制度欠缺与规范不足。对制度欠缺与规范不足的审视,源于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终极期待。即其编纂应实现“六个统一”——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全面性与适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人文性的统一,价值性与塑造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宣示性与保护性的统一。

1.立法思路积习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显现出对以往立法思路的延续。即囿于“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的影响,《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拟定,仅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继承诉求予以部分回应——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继承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以达到对《继承法》“不大变、不大改、维护原有立法现状”的目的。而“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的影响与适用,将导致《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局限与欠缺。即《民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联系的逻辑冲突、制度欠缺、规范遗漏、表述牵强。例如,《民法典(草案)》的立法体例表现出“重财产、轻人身”的特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经过一审稿、二审稿的拟定、修改后,依然存在制度、规范的欠缺,无以形成科学、严谨、全面、系统的继承法律制度体系。即《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二审稿和一审稿的修改与完善仅为规范表述严谨性、逻辑关系统一性、法律术语同一性的改观,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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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适用性的融贯,以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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