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的合同货物数量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的采购量为准,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
1.3 本合同总价为合同货物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运杂费、卸货费和乙方依法应交纳的税费等。合同期内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格。
第二条 合同货物要求
2.1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规格、材质、工艺和质量等应全部符合本合同要求。
2.2 乙方在向甲方供应合同货物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货物的使用和维护有关说明。
第三条 支付条款
3.1 合同货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其余全部货款。
3.2 为取得甲方的每笔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付款发票(原件)。 第四条 交货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4.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到货,甲方有权提前15天书面通知时间变更乙方交货时间。
4.2交货地点:国家图书馆。
4.3 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乙方负责卸货。 第五条 外观检查
5.1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应满足本合同提出的要求条件。
5.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5.3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 5.4 交货检查
5.4.1 外观检查: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卸车后,甲乙双方共同根据发运单/提货单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与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并签署合同货物外观检查记录。合同货物外观检查记录为乙方履行交货义务情况的初步证据一,即证明交货时间,包装、外观与数量是否与发运单/提货单及合同约定相符、合同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
没有外包装的合同货物是否存在表面瑕疵、表面损坏等。
5.4.2 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参加前述约定的合同货物外观检查。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派代表参加该等检查,如乙方人员无故未能按时参加检查,甲方有权自行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对双方有效,可作为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有效证据。
5.4.3 对合同货物外观检查检查确认的问题,如数量、规格、外表质量等与合同约定的任何不符,合同货物或部件因包装、运输、装卸(甲方负责卸货的情况除外)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丢失,装箱文件短缺等,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工作的前提下,自行承担费用尽快换货或补发。如经检查确认合同货物的缺失或需要更换,该等货物更换或补发到货的时间为乙方交货时间。如外观检查合格,甲方应在外观检查记录上签署“外观验收合格”字样。
5.4.4 本5.4条所约定的交货检查仅是在乙方交货时对合同货物的数量与表面瑕疵的检查,检查结论不涉及合同货物的内在质量、隐蔽瑕疵。因此,不论甲方在交货检查时是否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或乙方是否已按检查结果对有问题的予以更换或补发,均不影响甲方自合同货物保质期结束后30日内的整个期间中的任何时候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也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对合同货物内在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质量验收
合同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后,甲方一般不做质量检查,但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偿退换货或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若经两次验收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甲方有权将货物抽样送国家有关权威单位进行材质检测,抽样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乙方关于质量保证的承诺
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的技术水平是先进、成熟的,合同货物是全新、质量优良的,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合同货物在通常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满意的质量。
7.2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自甲方签署外观检查验收证书之日开始计算。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部委规章对本合同货物之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长于上述保证期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合同货物所使用的商标为其合法拥有或合法使用的商标。甲方购买并使用合同货物不会遭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如甲方因此遭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因此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9.1.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延期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误一日,支付误期交货之货物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如乙方延期交货应支付的违约金达到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9.1.2如因乙方延期交货或延期提供技术服务导致甲方其他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该等经济损失。
9.2 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9.2.1 自乙方交货后至质量保证期期满的期间内,如任何时候,经双方检查发现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检查发现或质检部门检查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赔偿甲方因该等质量问题遭受的经济损失:
(1)乙方承担费用,用合格的新部件更换有缺陷的部件和/或修补缺陷部分; (2)根据合同货物与招标文件或其他合同附件约定的合同货物要求的偏差情况与甲方因此将遭受损失的数额,双方商定降低合同货物的价格;
(3)退还合同货物,同时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仓储费、卸货费以及为保证退回合同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9.2.2 因合同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除双方已采用上述解决方式外,乙方应按照合同货物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10%,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比例。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下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任何第三方时,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 甲方解除合同
如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0.1.1 乙方超出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指定的期限10日以上未能交付全部合同货物:
10.1.2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0.1.3 乙方存在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0.1.4 如乙方在本合同的竞标或执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为本合同之目的,腐败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述:
1)“腐败行为”指为取得本合同之目的或有利的合同执行条件之目的,乙方在合同竞标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向甲方人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行为;
2)“欺诈行为”指乙方为了影响招标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的行为。
10.1.5 如有证据表明,乙方无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或破产时,或因任何原因歇业、停产或关闭时。
10.2 乙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并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 如本合同因甲乙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解除,本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对本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赔偿己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10.4 如本合同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根据本条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或部分解除,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己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0.5如甲方根据本条规定部分地解除了本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购买乙方未交货部分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该等购买所支付的费用中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未解除的部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11.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正文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12.3 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等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2.4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重要事项的当然联系方式,任何一方以普通快递形式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或传真号,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及时通知对方的,以本合同记载的通信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无。
甲方:国家图书馆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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