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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职业打假人”
作者:邹国荣 谢佳岐 徐岚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7年第05期
职业打假人,即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使用或食用商品的一类人,其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故意购买后向商家索取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食品安全协会公开的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调查的17家大型超商和1家餐饮连锁企业共遭遇来自职业打假人的投诉6022次,索赔金额达到2610万元人民币,给食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困扰。 职业打假人的前世今生
归本溯源,目前在中国食品市场中活跃存在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顾问公司等的打假依据,皆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199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首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2009年首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囿于法规颁行时严峻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3年10月25日开始施行的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进一步将赔偿金额提升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且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实行已久,中国立法者将该制度引入中国主要是为鼓励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惩戒违法生产者、经营者。然而该制度背后代表的高额利益和中国不规范的食品行业催生了大量以购买具有瑕疵食品且向商家索赔或进行举报为营生的“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