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乙方:甲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微波美食”事宜, 达 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 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 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 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认同格兰仕文化;
2、 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 喷绘等广
告设施。
3、 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 50000元; 2、 乙方不参与甲方微波美食店经营;
3、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 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 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
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 (需向微波美食项目组提出 书面申请);
7、 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 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微波美食宣传单页、海报; 9、 乙方在媒体上对微波美食店给予宣传推广; 10、 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 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 店
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 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 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 在此
基础上积极推广微波美食,开发适当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 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微波美食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
更换微波美食宣传品;
6、 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 者容易识
别为GALANZ产品;
7、 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 尽可能在
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 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 让、赠于、
质押。
9、 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 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 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 波炉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
况;
2、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 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微波美食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 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 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 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 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 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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