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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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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监察机关和各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市审计机关和各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下设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单位(以下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搬迁义务。

第九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收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档案材料,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2019年整理】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和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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