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宜按垃圾产生量在公共区域配置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餐饮服务的部位,应配置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5.菜场、集贸市场宜配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游乐场等的出入口、电梯间等处可设置细分类的可回收物收集箱。
7.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8.宾馆饭店、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堂等,应设置独立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宜采用120升/240升密闭桶,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施信息化管理。
4.2.3 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可以房、亭等形式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应在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应配备必要的上下水和照明设施,并设置在单位内便于车辆出入的位置。
3.商用写字楼、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的必须至少设置1处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房及大件垃圾收集点,面积根据垃圾产生量确定。分类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车辆运输便利的底层裙房或地下室货物配送区域,并应配置有相应的除臭和通风设备。
4.加工制造生产型企业应在生产区、生活办公区分别设置垃圾集中生产区的工业固废应当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办公区的生活垃圾集收集点。中收集点。
5.医院内应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分开设置,并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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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区域
4.3.1 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及公交站台、广场绿地、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材质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4.3.2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废物箱箱体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并在箱体表面喷涂或张贴符合规范的垃圾分类标识;也可增设烟缸等其他功能。
4.3.3 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绿地的废物箱设置间隔宜符合:主干路、次干路一般不小于100米,商业、金融街区可适当加密;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一般不小于200米,广场绿地可按每1000平方米左右设置1处,公交站点宜设置1组分类废物箱。
4.3.4 鼓励沿街商铺、单位采用定时定点上门收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或取消沿街路边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沿街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收集容器可设置在人流量不大的支路两侧,主次干路两侧、广场绿地、街心花园等处一般不设置垃圾收集点。
2.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应便于垃圾收集清运,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市容市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3.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240升垃圾桶,且应以其他垃圾桶为主,商业、金融街区等可配置一定数量可回收物桶。公共绿地可按照体量和养护作业需要等配置240升--600升的其他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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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5.1 垃圾分类收集站
5.1.1 城市建成区根据本地垃圾分类要求,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5.1.2 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的收集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其他垃圾“日产日清”等要求;宜邻近主次干道方便垃圾收运车出入,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5.1.3 新建、扩建或旧城改造区域,可与相邻建设工程项目统筹规划,联合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新建垃圾分类收集站应综合考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也可与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场、污水泵站等市政设施一并建设。
5.1.4 垃圾分类收集站应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要求,具备给水、排水、遮雨、照明设施,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和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注意环境绿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 有害垃圾归集点
5.2.1 城市宜按县(市、区)为单位设置有害垃圾归集点,其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需求。
5.2.2 有害垃圾归集点可结合垃圾转运站等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归集点应满足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简单归类、存储的要求。
5.2.3 居民家庭、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单位生活源的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运,由环卫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收集后送至有害垃圾归集点。
5.2.4 有害垃圾的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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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5.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3.1 居民家庭、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单位分类收集的可回收物,在可回收物综合利用前,应在分拣中心分拣分类、打包储存和转运。
5.3.2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可按县(市)、区为管理单元进行布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乡镇应结合分类情况和镇区的位置进行分拣中心布点,可单独或相邻乡镇联合设置1处或几处。
5.3.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与商务(供销)部门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鼓励推行“两网融合”;未建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的地区可单独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3.4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建设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覆盖范围的需求,用地面积除考虑分拣作业场所及相关设备安放以外,还需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储存周期为30天的需求。
5.3.5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采用机械分拣,作业过程应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5.4 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
5.4.1 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宜按县(市)、区设置,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
5.4.2 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宜结合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等设施一并设置。
5.4.3 大件(木质)垃圾拆解场地应平整,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有外围护结构并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配套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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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大件(木质)垃圾的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规定。 5.5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5.5.1 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并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的规定。
5.5.2 转运站应设在交通便利,清运路线便利的地方,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场所、环卫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及污水泵站等其他市政设施合并建设,并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5.5.3 转运站应具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类暂存与转运的功能,并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转运功能;新建分类转运站内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类归集以及厨余垃圾转运相对独立。开辟有害垃圾归集区域的,应参照本指南5.2节的相关规定。
5.5.4 分类转运站用地应在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要求基础上,增加300平方米以上面积空间用于放置分类压缩设备和分类转运箱。
5.5.5 新建、扩建或旧城改建区域新建的大中型分类转运站宜合并考虑大件垃圾破碎分拣转运场所,需增加用地不小于2000平方米。
5.5.6 分类转运站应根据分类方式以及需转运的垃圾类别设置分类转运设备和转运箱。分类转运站内选择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转运箱和其他垃圾转运箱。实施“三分类”的县(市),可暂不设置厨余垃圾转运设施设备,但应留有发展余地。
5.5.7 分类转运站外形应美观,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抑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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