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 \,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0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的亲戚,××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所以事关重大,建议三思而后行。 0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表现形式: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0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诈骗,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
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上当。 0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入设置的陷阱。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0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入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功交易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
0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诱使外贸公
司上当。 07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所以这个也十分留心才好,认真阅读合同上的条款,以防被坑。 08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进行诈骗的“陷阱”。 09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外贸单证就是指在国际结算中的单据、文件与证书,凭借这种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
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 10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和预借提单(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11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 12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
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
13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的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字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开证行解除了付款责任,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占用了我方出口企业的资金,利息也被白白损失,无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14精心设计办证机构
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有
一些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需要到其他城市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很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非常大的风险。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昌意提醒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此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15设置客检条款
在L/C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需要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一规定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未检验过,我怎能让开证行付款呢?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对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
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货损,多待一天一就多一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较低的价格货给对方。 昌意贸易托管专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外贸咨询、进出口代理、出口退税、外贸单证、信用证、注册公司、进出口权等多方位代办服务。具有20年外贸经验、数百名外贸单证专家、中国海关A级企业、服务千家外贸企业、昌意在上海,为每家中小外贸企业年省10万元,是上海一家外贸托管综合服务公司。昌意托管经验丰富,熟练操作,外贸背景资源充足,强大的问题应急能力。预评估贸易风险,预先筹划外贸流程每环节,保障全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