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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
作者:钱兆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20世纪的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非法证券排除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言词证据 毒树之果 控辩关系 作者简介:钱兆阳,湖南工业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2-02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非法证据排除实践存在的问题,通过控制侦查权力,从而更好的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从此改变了对非法证据排除从事后处理机制变为事先控制机制,它的意义体现在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有效的遏制了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构建了制度条件。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一、非法证据“两分法”的细节
我国目前采用“两分法”划分非法证据。两分法是指依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如何认定标准。同时,侦查人员采取变相暴力和非暴力的刑讯逼供,例如精神折磨或者疲劳战术。这些行为虽未被定义为刑讯逼供,但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刑讯逼供的认定也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