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
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6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9 【实施日期】2011.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1 / 3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
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
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编办发〔2007〕21号)的规定,按区域人口和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编办将省编办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市州编办报省编办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6月15日前。
2、选聘院长(主任)。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选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完成时限:2011年6月30日前。
3、清理清退临时人员。按照《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 2 / 3
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负责督导落实。 完成时限:2011年7月15日前。
4、核定岗位。按照《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事岗〔2009〕1号),针对基层机构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核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