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1982年XX月XX日,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裁定续延贵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期限。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件的原告,暨(2015)穗越法执字第XXXX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后,贵院于2014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XX-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两被申请人(被执行人)XXXX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本案两被申请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区XX街XXX房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至2016年6月18日止(详见附件1《民事裁定书》和附件2《诉讼保全通知书》)。
因为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裁定续延(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XXXX-1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期限,望准许。谢谢!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白锋高代(18078812949)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