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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秋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离线考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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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

2、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 3、比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4、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 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 、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2、 结合实际,谈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运行过程中的运用。

答案:一、1.答,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2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一、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二、行事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三、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注意: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

四、是否需要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 :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3. 答:(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般由与被处分 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贵令停产停业、吊销 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答: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才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

5、收益权。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具体有得到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得到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等等。

6、受平等对待权。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以个体身份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的,而行政相对人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对每一个个体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对待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则具有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二、 1.答: 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

2.答:当今世界各国的行政法没有把行政法基本原则以法律条文集中加以规定的,而是靠学者们从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治的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的。由于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各国形成,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的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大法系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呈现出其历史发展的区别,同时在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又呈现出互相借鉴的新趋势。

2024年秋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离线考核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满分100分一、简答(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2、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3、比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4、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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