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审批 部门 审批 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 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备
担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贯 彻落实
< 民办教育促进法 >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工作的通知》
(市劳社〔2004〕11号)的规定,乙方申请办学, 并聘请甲方作为自己的经济担保人, 本协议,共同信守。
经甲乙双方协商,
特订立
一、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申请二、乙方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办学,保证办学质量, 决不以营利为目的,坑骗、欺诈学生。
三、办学期间,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 按 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和财务帐簿、报表。
四、甲方愿作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在办学期间能 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对乙方办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 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之日起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公证处留 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证处公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样本
(草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整理,含格式、标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
[1999]12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 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
举办:
o
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
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
规模、层次、形式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X X X、民办非企业 登记管理机关 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 如 X X 市 X X X 街(路) X 号 X 院 楼 X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 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 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 已经 批准, 并领取了 许可证。
(二) X X X XX X X X ; (三) X X X XX X X X ; (四) X X X XX X X X。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三年, 董事会 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
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 ,根据主任(校长、 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2 名,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 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 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 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 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 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