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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效力概念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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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效力概念及其分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效力概念及其分类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二)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睿哥提示】 通常所讲的法的效力主要指狭义的法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 二、法的效力的来源

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任何明显的违法行来自于法律 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因此法律具有效力。 法律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法律建立在社会主流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来自于道德 现了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 民众从小就养成了模仿他人所为的习惯,包括按照别人的行为守法的习惯。来自于社会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睿哥提示】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因而人们遵守法律是被动的。 2.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道德,法律之所以是有效的,是因为它符合正义的标准,因而人们遵守是出于自愿的。

3.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与一个社会存在的道德规范相吻合。 4.现代法理学的洞见之一是法律的效力不能仅仅建立在强制力的基础上,有一些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人们自愿的接受。 三、法的对人效力

(一)确定法律对人效力范围的原则 含义 缺陷 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①不约束生活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属人原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②对于生活在其他国家并且受到所在国法则 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律约束的本国人而言,本国法虽然加以约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束,实际上却难以实现。 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①对于身处外国的本国人,缺乏有效的保属地原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护手段。 则 都适用该国法。 ②对于发生在本国以外的、侵犯本国利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保护主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这个原则虽然强调了对于本国利益的保义原则 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护,但是却容易发生挑战其他国家主权的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情形。 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折衷主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无缺陷。 义原则 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法律的对事效力

1.法律作用于主体的行为及通过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 2.确立法律事项效力范围的原则

(1)事项法定原则:法律对哪些事项有效一般以“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法对之都有效力;相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法对之没有效力。

(2)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机关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所作的同一请求。

(3)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同一个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罪名的处罚。

五、法的空间效力

1.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 2.法律的空间效力有两种情形: (1)法律的域内效力。

法律是规范性的国家意志,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在一主权国家领域内具有效力,相反,在该主权国家领域外无效。 (2)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所在的主权国家管辖领域外的效力。在殖民地时期,法律的域外效力通常是宗主国的治外法权。现代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尊重他国主权和内政”等国际法原则,本国法在他国有效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是国与国之间互惠互利的合意的结果,通常是双方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允许对方法律在本国有效。

六、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定其效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通过其他法律文件宣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我国现行宪法本身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二是全国人大在同日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宪法实施。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如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但是其生效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

【帆哥提示】在实践中,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其生效的时间的,推定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失效的时间

(1)明示的失效: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旧法被废止。

(2)默示的失效:已生效的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从而废止旧法相关内容。 3.溯及力

(1)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人的本性决定了今天的行为不可能遵守明天才要制定的法律。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规范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约束人们昨天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在法律适用中采用“从旧”原则。

(3)法律并非绝对地不溯及既往,有时候,当新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即“从新”。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

(4)在处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有差别的:实体法以从旧为原则,程序法以从新为原则。

【帆哥提示】溯及从新不从旧,保障人权可从新。 【真题示例】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11,单选)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分析】“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意思是说法律是针对未来的行为发生效力的,人们在做出一个行为的时候只应该遵守行为时已经存在的法律,这个原则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也叫“从旧”原则。但是当新法和旧法相比较,新法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适用新法来解决新法生效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这叫“从新”,也就是说新法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由此可见,在法律时间效力问题上,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意识是说法官要裁判的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就法官介入这一时间点而言,该事实已经实施完毕。法官裁判时,应该以该事实发生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只有D项的表述正确,其余三项错误。就A项的表述来说,立法者是为未来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将来要发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是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将来要发生的行为总有一些是立法者无法预测到的,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法律总有滞后性,故说“法律的内容总是超前的”是不对的。B项说法官裁判案件时总考虑适用旧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新法在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时也可以溯及既往的适用。C项的错误如前所说:“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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