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从胎儿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人身自由、人格、身心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人代其行使。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目前有关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
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这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公力介入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目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的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比如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城乡流浪儿童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孩子们离家出走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如监护人教育方式失当;监护人嫌弃、虐待被监护人;无监护人;监护人本身品行不良,不愿或不能尽职等。因此,应如何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是否应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近几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表现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逐步上升,
其中家庭教育不当,监护人监护不周是重要原因。是否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追究?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部分单亲家庭生活困难,或监护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如何帮助这部分家庭?由什么机构负责这一方面工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希望,社会事业接班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监护制度作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制度,其设置的合理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监护立法存在的不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此我选择“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完善”作为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专题。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很重视的,立法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监护制度,(当然这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于国外该专题的研究,有以下总结:
1、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在德
国、日本、瑞典等国家一般都设立亲权,对有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般都通过亲权来实现,对失去双亲、或父母失去亲权的未成年子女才通过监护制度来保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监护人一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立法上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对监护人,尽管其与被监护人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但仍对监护人的活动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2、随着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现了新的理念与发展趋势,重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各国都意识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成年,但他们与其成年父母一样是独立的社会公民,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作为社年会成员无差别的待遇,受到家庭与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均贯彻尊重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即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强调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国民法典取消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亲权中的家长权、支配权。
3、国家公法监护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将所有,无论其是否有亲权,都纳入国家的保护之下,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有详尽的国家监护制度。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没有适合于做监护人的,也可以选任少年局作监护人。”《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的报酬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由国家支付。
3、设有监督、惩戒制度。国外对于对亲权和监护人教养的行为设有较完
善甚至严格的监督、惩戒。例如,在美国,把年龄较小的儿童单独放在家中或打骂体罚儿童都是违法的,警察及其他部门负有接受举报、监督调查的职责,查证属实的会遭受撤销监护权、罚金甚至监禁的处罚。 (二)国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者认识到立法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尤其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为法学尤其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研究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现试对于学者们的研究观点做简单概括:
1、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理念上,要区分监护与亲权。学者们认为民法通则笼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与监护权合二为一,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2、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实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学者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事务,国家有必要、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监督和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与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