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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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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

务指南

【法规类别】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8.10.01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08—10)

目录

第一部分 发行登记 一、债券发行登记 二、债券兑付兑息 三、其它业务

第二部分 清算和交收 一、证券清算 二、资金清算 三、交收处理 1 / 9

第三部分 回购质押品管理

一、质押库的建立

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 三、出入库申报处理 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五、质押券欠库处理 第四部分 风险管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附件 数据接口

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债券发行登记 (一)国债发行登记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 2 / 9

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

(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

(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1)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 3 / 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规类别】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08.10.01【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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