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田水利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246-1999
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1999-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9-12-03发布200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T246-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665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农村水利司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
名称和编号为: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本标准自2000年2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前言
根据(94)农水综字第9号文下达的《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北方)和《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规程》(后分别更名为《农田排
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编制任务,由农村水利司主持,《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编制组按《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经多次讨论修改,先后完成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并于1999年7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
审查。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的内容分为:总则,工程管理,设备管理,用水与排水管理,档案、通信与信息系统管理,经营管理,水土资源保护,另有条文说明,内容覆盖了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
的各个方面。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甘肃省水利厅
西北逐林科技大学 江苏省水利厅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侯粦祥周福国聂大田熊运章陶长生张华松杨广
欣 1总则
1.0.1为加强灌溉与排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土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1.0.3灌溉与排水工程应实行有用水户参与的民主管理体制,按规模建立一级到多级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完善各
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1.0.4灌溉与排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应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
1.0.5灌溉与排水工程的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工程管理 2.1一般规定
2.1.1新建灌溉与排水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管理条件,由批准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后,管理单位方可接受管理。
2.1.2现有灌溉与排水工程需要续建、配套或扩建、改建的,应由管
理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部门审批。
2.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毁坏水源工程、填挖灌排渠沟和拆建
渠沟建筑物。
2.1.4水源工程、灌排渠沟及渠沟建筑物划定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范
围,应由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和管理。
2.2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
2.2.1蓄、引、提水工程内为工程安全和运行设置的各种观测和附属
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观测和保护工作。
2.2.2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基建设施的岁修、大修、抢修和经常性的
维修养护工作。
2.2.3以灌溉为主要兴利目标的蓄水工程应优先安排灌溉用水,再兼顾其他兴利目标。当防洪与兴利发生矛盾时,兴利应服从防洪。 2.2.4根据蓄水工程的运用条件,制定运行调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要
求:
1最高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和正常蓄水位等重要控制指标,未经
上级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2运行调度计划若需修改变动,必须经过原计划批准部门审批,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应制定超标准洪水应急保坝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2.5进水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水闸的运行应与上下游工程相配合,并应与河道堤防的防洪能
力以及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适应。
2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引水,如外河水位上涨,
应防止超量引水。
3来水含沙量超过规定范围,除淤灌外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
水。
4主流易摆动的多沙河流的河床段,闸门启闭可补充附加规定。
5运用过程中应做好引水量的记录。
2.2.6取水枢纽各类水闸的运行管理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
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