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6]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动员社会各方力 1 / 4
量,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本市“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坚持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助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三)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将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情况继续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市、区县政府要及时将促进就业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积极发挥市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各项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与督促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区县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措施落实到位。
将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
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2 / 4
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格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典型事例,宣扬劳动者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开辟就业渠道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注重提高竞争力,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全面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帮助劳动者自谋职业,以政府补贴的方式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有效改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环境。 (五)鼓励自谋职业 3 / 4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
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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