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井泉分布等水文地质条件。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 铁路勘察实行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勘察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地质勘察大纲,建设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地质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完成定测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除特殊情况并经过批准,高速铁路地质钻探量一般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0%,其他铁路地质钻探量应不小于计划量的75%。施工图设计前,原则上要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对受拆迁等影响难以实施钻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没有地质资料的应在临近地质条件相似的地方通过勘察获取地质资料。利用既有地质资料或采用邻近地质资料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中注明,拆迁完成后要及时补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加强隧道区域的地质调绘工作,地质条件复杂隧道、浅埋隧道、长大隧道必须实行综合勘探,通过遥感地质、大地电磁深层物探等手段查明隧道的基本地质情况,深孔钻探及综合测井试验工作必须在定测阶段完成;
隧道进出口、浅埋段、断层破碎带、地下水富集区、不整合接触带、特殊地层和岩性段应合理布置地质钻探孔,地质异常点、有松散堆积物覆盖的洞口位置、大规模断层破碎带和可能的突水突泥地段均应布设控制性钻孔。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等单位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详细查明隧道地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在现场调绘的基础上合理布置钻孔,适合应用原位测试技术时,要大力推广应用原位测试技术;要提高钻孔综合利用程度,做到一孔多用;对地质稳定、地形条件简单的桥梁,可采用隔墩钻探;对地质、地形条件复杂地段的桥梁,应增加复核钻探点;对于地质复杂、地形条件困难、工程难度大的项目应深化地质勘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地质勘察大纲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对勘察进行监理,合理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量,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的检查,加强对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并督促勘察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和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设计文件编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
(一)铁路路网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 (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 (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
(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企业发展、路网协调配套、投入产出效益,科学分析预测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铁路选线应遵循地质选线和环境选线设计原则,综合考虑线路平纵断面,绕避不良地质和复杂地形,并尽可能绕避或远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厂矿企业和敏感拆迁物等环境敏感区和重大拆迁区,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减少拆迁工程量,节约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护、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工作,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三电迁改、道路改移等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一条 车站(场)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运输需求,考虑地形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拆迁、土地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和城市发展、与综合交通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等因素,经综合比选后确定。新建车站选址应尽量靠近城市,平行既有线新建工程或既有线改造工程应尽量引入既有车站。
第四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应做好安全风险防范设计工作,认真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
估工作,做好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工程措施和投资,有效规避建设期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补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以及对沿线生产生活的其他影响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对地类、房屋、水井、坟墓、通信、电力、地下管线等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既有、规划和在建市政项目情况,做到分类清晰、价格调查清楚,提出“三电”及管线迁改初步方案,全面摸清拆迁数量和所需投资,并在1/2000线路图上明确标注。要确定改移道路及立交的准确位置、既有标准和规划情况,提出改移及立交方案、工程数量、投资及投资划分建议,确定取弃土用地位置。
建设单位要在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下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立交桥建设与移交、用地等相关协议,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方案应取得地方政府确认意见。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铁路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大临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要认真做好大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大临工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