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7、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咨询流程单》交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8、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9、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出具竣工结算造价报告书
1、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
2、《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和委托事项;
(2)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3)审核范围;
(4)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5)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6)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7)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8)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3、《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由咨询企业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
4、《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企业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5、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竣工结算审核资料归档
1、咨询企业按《归档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2、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2)《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3)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4)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6)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7)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8)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9)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1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
(11)《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咨询流程单》;
(12)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咨询实施效果评价表;
(12)使用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第*期;
(13)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3、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五)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1、委托人要求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应在委托咨询合同中约定由造价咨询企业与相关会计事务所共同完成。
2、咨询项目组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应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内容组成。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①工程项目概况;
②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③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④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⑤工程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⑥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⑦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①封面及目录;
②工程项目概况表;
③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④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⑤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咨询项目组接受委托,仅提供竣工决算审核服务的,应编制决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2)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及其使用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4)未完工程项目情况;
(5)项目资金节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