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