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功能房间、物品配置贮存、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生活饮用水、公共卫生用品和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顾客用品用具 articles in public place
公共场所提供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各种棉纺织品和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用品、修脚工具等各种用具以及其他提供顾客重复使用且与皮肤接触的公共用品用具。 3.2
工作车 work handcart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在卫生清扫时用于清洁物品放置和临时保洁,存放一次性用品、耗损品,回收污染物品和废弃物的工作车辆。 4 基本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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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物品采购、配置
4.1.1 采购:公共场所采购公共卫生用品应执行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制度,产品质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中文标识规范。物品出入库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公共卫生用品索证、验收等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
4.1.2 物品配置:场所内顾客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应能满足经营需要,可以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常见顾客用品用具配置基本要求见附录A。 4.2 物品储存 4.2.1 4.2.2 4.2.3 4.2.4
顾客用品用具应放置在备用品库房内。
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隔地离墙,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 清洗消毒过的顾客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有毒有害物品宜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并密闭上锁,有专人负责管理。
4.3 顾客用品用具
4.3.1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顾客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4.3.2 公共场所常见顾客用品换洗消毒基本要求见附录B。
4.3.3 顾客用品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洁物品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4.3.4 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的茶杯、拖鞋等应使用一次性用品。
4.3.5 公共场所提供的顾客用具应每客用后严格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重复使用。
4.3.6 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具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洁用具的存放设施和污染用具回收设施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4.4 通风换气
4.4.1 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4.2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营业期间新风系统和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防止空气污染物聚集。 4.4.3 人群密度高、自然通风条件不良、营业期间不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保持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卫生要求。
4.4.4 使用燃气热水器提供热水的场所,热水器、燃气瓶设置地点宜与使用热水的房间隔室安装,热水器应具有强排风功能,燃烧产生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保证场所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4.5 空调设施
4.5.1 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场所,其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指标及卫生规范应达到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和WS 394中相应的卫生要求。
4.5.2 使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设施,保证营业期间正常使用。
4.5.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使用前应进行清洗,使用过程中应定期保洁。 4.6 生活饮用水
4.6.1 宜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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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自备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和供水过程卫生管理应执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水质达到GB 5749的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能提供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6.3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设施的设计、管理和水质应符合GB 17051的要求,有日常管理记录,能提供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6.4 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的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
4.6.5 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不宜在客房内放置桶装水供顾客饮用。
4.6.6 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的公共场所,为顾客提供的水质应保证卫生安全,水质达到GB 5749和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证明文件,做好设备和管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7 游泳池水、沐浴用水
4.7.1 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游泳池水水质达到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
4.7.2 沐浴场所淋浴水、浴池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淋浴喷头、热水龙头等部位应定期清洗消毒。
4.7.3 沐浴场所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应保证良好运行,浴池水应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达到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 4.8 公共卫生用品
4.8.1 公共场所应提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提供其许可批件复印件。进口普通化妆品,还应提供其备案文件复印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符GB 5296.3规定,不得提供过期变质产品。
4.8.2 美容店、理发店等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唇膏、眉笔等美容用品应个人专用,不得共用、混用美容用品。
4.8.3 公共场所内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应能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4.9 卫生专间
4.9.1 顾客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如下:
a) 清洗消毒房间应做到专室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
b) 上下水设施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保持完好,能正常使用; c) 保洁设施清洁,清洗消毒后的顾客用具应及时保洁;
d) 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有存放橱柜或合适的放置位置;
e) 消毒间内不得放置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等物品。 4.9.2 备用品库房要求如下:
a) 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特征合理设置备用品库房,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配备备用物品保洁橱柜,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
b) 顾客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卫生纸、肥皂、沐浴液等耗损品分库存放;
c) 备用品库房应专室专用,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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