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合格
(1)本年度出现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能积极整改、其他方面表现良好的,可定为基本合格。
(2)本考核年度内,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勤五次及以上的,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5.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等次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指标
优秀和良好指标由学校根据各基层考核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不含劳务派遣人员数和退休的人员数)为基础统一测算后发文公布,优秀等次为10%、良好等次为20%。
第四章 考核步骤
第九条 个人小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本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总结,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条 公开述职。被考核人在本人所在的基层考核单位内述职。
第十一条 组织测评。测评分值的计算办法为:群众测评分占60%,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测评分占40%。
第十二条 评定等次。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并将考核等次在本院内进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结果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示和反馈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初步结果上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如果有异议,对提出异议的进行复议。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年度考核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首次就业来我校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他新进校工作人员,本年度在我校工作累计不满三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九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条 停发工资者和待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培训进修、奖金和津贴发放等的依据。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诫勉;考核不合格的,或三年内累计2次考核基本合格的,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作待岗处理,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三年内累计两年学生评教在后10%,且教学考核在后10%的教学人员(新进人员、公派脱产学习、挂职期间等情况除外),经由专家听课后评定学生打分是否属实,如属实要求教学人员进行整改,整改期内周课时不得超过四节,整改后年度学生评教仍在后10%,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作待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以及未参
加年度考核,或教学效果差(学生评教在后10%或教学考核在后10%),在专家检查督导中年度有2次或2项被评为不合格(或70分以下)的任课教师,当年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待岗期内,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按行政人员方式进行考勤,同时接受必要的培训。待岗期满后,经考核可以恢复岗位、调整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意见反馈与申诉
1. 学校和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考核的投诉和申诉。
2. 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考核组提出复议,考核组应在十日内复议并做出答复。被考核者仍然对复议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十日内给予复议,复议后应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此答复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纪律监督
考核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和弄虚作假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