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职与解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保持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围
所有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解聘,均依本规定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办签字认可。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
三、相关职责
1. 综合部负责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
2. 离职解聘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四、离职种类及概念 1. 离职
1.1 广义的离职指在公司一定职位的员工因某种原因而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
1.2 狭义的离职是指雇员在一定条件下与公司形成长期或永久性终止劳动雇佣的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离职”即属于此种。
2. 辞职:员工因故而主动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雇佣关系。
3. 辞退(有薪解雇):因公司事业发展,原职位工作人员的能力不再适应其业务需要或因公司业务精减而出现富余人员并对上述人员主动给予解除雇佣关系。
4. 自动离职(无薪):员工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连续三天离开公司或原工作岗位。
5. 开除(无薪解雇):公司因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而对其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
专业资料
.
6. 符合开除的条件: 6.1 一年记大过二次者;
6.2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 6.3 玩忽职守、办事不利,造成一定后果者;
6.4 违抗命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听劝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5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组织公章者; 6.6 威胁上司、撕毁、涂改公司文书情节严重者; 6.7 偷窃公物、文书造成一定后果者; 6.8 在外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者; 6.9 违反法令或组织规章,情节严重者;
6.10 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煽动或组织员工上访,聚众闹事,罢工,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6.11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者;
6.12 半年三次调整岗位,均不能胜任或不能服从的; 6.13 当月旷工3天或一年之旷工5天的; 6.12 其他情节严重、屡诫不改者。
7. 合同终止:符合下列条件,劳动合同终止。 7.1 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不再续签的;
7.2 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3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7.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离职审核权限规定
离职申请提出后,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专业资料
.
1. 总部员工
1.1 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综合部主管审核,总经理审批;
1.2 部门副主管及(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总经办主管审批,综合部主管会签;
1.3 普通基层员工: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部主管会签,总经办主管审批。 2. 分子公司员工:
2.1 车间主任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审核,综合部主管负责会签;
2.2 普通基层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管理副总(人事负责人)负责会签。
注:1.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没有决定权,但有否决权。
2.没有管理副总的分子公司可由人事负责人代理职责,下同。 六、离职流程 一.离职申请
1. 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员工(个人辞职)、员工直接上级主管(公司辞退)。 2. 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3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1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
3. 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直接上级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对公司造成重大危害与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向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4.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