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
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沪民办发[2013]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办发〔2013〕19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了《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管理主体) 2 / 3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工
作,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审慎,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信用信息依法查询、部门共享、联合奖惩; (三)信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四)秘密信息和隐私信息应予保护。
第五条 (信息分类)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数、登记类型、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分支代表机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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