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8〕44号
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
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对照《名录》认真梳理排查本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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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满三年未修订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督促其及时完成修编和备案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包括名单(按风险等级分类)、累计数、新增数等报省环保厅。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少敏,020-85266255; 电子邮箱:gdhj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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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 (指导性意见)
一、畜牧及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县级以上(含县)屠宰场(带冻库和使用化学制冷剂的);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
二、酒、烟草制品业: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卷烟生产。 三、纺织及服装业: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发泡剂等化学品的)。
五、造纸、纸制品业、印刷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印刷厂(水性油墨的除外)。
六、石油加工、炼焦业: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七、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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