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1 / 2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
人每年达到450元。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2024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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