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基本定义
特异体质,是指某些学生的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身体状况,表现为一种主要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也称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遗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参与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定疾病,是指在校学生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属于不常见的疾病,按致病时间可分急性和慢性两种。包括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脑血管疾病、轻微脑中风、血液系统疾病等。
异常心理状态,是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分为正常的异常心理状态和病理性异常心理状态。 二、相关法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管理措施 1、加强学校设施建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对新入学的学生,主动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该学生的身体、心理状况,询问其有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以便在其学习过程中给予特别保护;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其书面告知,并向学校提供正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安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 3.加强日常管理和保护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与监护人协商,安排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4. 出现病情及时救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根据事故性质及事故严重程度或是否涉及责任问题,通知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保留相关证据资料,收集证据,学校要尽可能地运用技防设施,注意调查收集证据要合法、及时。 5.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如组织专家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开设心理卫生课,设立心理咨询中心,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心理卫生知识,及时消除心理问题,防患于未然。 6、加强信息保密管理
学校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身体、心理健康信息应予以保密,尽可能保护学生不要遭受二次伤害或引发心理其他的疾病,隐私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四、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管理领导小组 (二)具体工作人员
班主任、体育老师、实训老师、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其他老师等。 (三)具体人员工作职责 1、班主任
班主任应该履行的一般义务:
(1)调查了解:了解全班学生的特异体质、患病情况、既往病史等,了解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身体情况。
学期中途转入或插班的学生,也要首先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2)信息登记:对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留存资料。 (3)及时告知:将学校的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将学生的身体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老师、活动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及学校,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学生在校身体出现不适立即报告,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给学生购买人身保险。
(4)随时检查安全隐患: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特异体质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否有学生不守纪律和安排,出现安全隐患等。 (5)实施救治保护:发现学生出现疾病或不适症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症状,防止出现新的或更大的危险。 2、体育课、实训课老师
(1)学期初第一节体育课、实训课必须告知学生哪些身体条件不能上课或参加相关活动。
(2)每次课前或活动前必须提醒学生有无因病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的或需降低强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