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2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3 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
4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
9.1.2 下列情况可不加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1 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9.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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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9.2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2.1 常用建筑材料应按表9.2.1所示图例画法绘制。(以下所列学会辨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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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序号1、2、5、7、8、13、14、16、17、18图例中的斜线、短斜线、交叉斜线等均为45°。
10 图样画法
10.1 投 影 法
10.1.1 房屋建筑的视图,应按正投影法并用第一角画法绘制。自前方A投影称为正立面图,自上方B投影称为平面图,自左方C投影称为左侧立面图,自右方D投影称为右侧立面图,自下方正投影称为底面图,自后方F投影称为背立面图(图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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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当视图用第一角画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图10.1.2a)。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10.1.2b),或按图10.1.2c画出镜像投影识别符号。
10.2 视 图 布 置
10.2.1 如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若干个视图时,各视图的位置宜按图10.2.1的顺序进行布置。
10.2.2 每个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各视图图名的命名,主要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断面图、详图。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加编号以示区分。平面图, 以楼层编号,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地下一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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