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电气设备
与继电保护管理
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管理
第一节 壹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集团X公司电气和继电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X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外委保运单位。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动设备处职责
(一) 负责组织制定X公司电气系统的运行方案及管理,且组织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 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核X公司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管理,具体方案由设备检修部、维护单位和公用工程部负责编制;
(三) 机动设备处负责X公司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的安全管理;
(四) 机动设备处负责X公司大修计划、技措项目的审核、电气设备“三定”(定期清扫、定期检修、定期试验)计划的管理;
(五) 机动设备处负责电气设备事故调查处理,配合质量安全环保处对重大触电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公用工程部、设备检修部制定X公司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且组织贯彻实施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电气系统安全管理的各种活动;
(七) 机动设备处负责和上壹级电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用工程部负责自发电和市电的转供,同电力系统调度局的业务联系,及分管范围内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设备检修部负责电气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维护保运单位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三节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为保证X公司电力系统发电、变电、配电、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必须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运行、调度检修、试验等规程执行。
第七条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审定X公司电气系统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 公用工程部、设备检修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各变配电所的运行操作规程,报机动设备处审定,X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X公司防雷设施由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同时研究改进及实施措施。
第十条 设备检修部负责电气设备“三定”(定期清扫、定期检修、定期试验)项目。
第十一条 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批电气系统和设备管理方面的变动,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设备和二次接线变动后,技术资料应相应修改且归档,同时报机动设备处壹份备案。
第四节 供电管理
第十二条 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和生产用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事故状态下的特殊运行方式,由机动设备处组织设备检修部、公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确定。主供电系统、发电设备和生产用主要电器设备的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公用工程部和设备检修部及时报告机动设备处。
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的供电方案,由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备检修部、公用工程部共同研究确定,经X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新增重要电气工程的验收、试运、施工,主管部门须提前壹个月向机动设备处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由X公司供电系统向X公司以外的用电单位和用电负荷供电时,由机动设备处和用电单位签订用电协议。
第五节 用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