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 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 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
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 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 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