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桂台农业合作共同开拓东盟市场的思考
[摘要]文章紧扣加强桂台农业合作,共同开拓东盟市场这一新的思路,阐述了桂台建立农业互利合作政策法律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论述了建立农业互利合作科技服务体系的方法、路径,提出了建立广西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辐射推广到东盟各国的新构想。
[关键词]桂台农业互利合作;开拓东盟市场;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和管理流跨越国界、区域。流向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业和地区。如今。每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不能孤立于世界经济之林而独善其身。必须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潮,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才能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现代经济追求的是互利共赢,只有追求互利共赢的经济目标,才能实现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农业作为源远流长的传统产业部门,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各方通过互利合作、优势互补来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以达到共赢局面。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和有效运行的进程中,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桥头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农业优势,同时可借桂台经贸合作广泛深入开展之东风,在桂台农业合作的基础上,以有机农业合作为切入点,携手台湾地区进一步扩大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农业合作,广泛开展集约农业和现代农业,积极拓展农产品深加工,构建深层次的农业互利合作关系。
一、建立农业互利合作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桂台农业互利合作共同开拓东盟市场最重要的保障。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工业和农业经济增长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法治文明已高度发达,民主进程也不断快速推进,法律机制俨然成为推动或阻碍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作为调整经济增长的一种制度安排,法律的内容必须充分反映和契合特定的时代背景与经济社会诉求。“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背景下产生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此形势下,在桂台农业经济广泛、深入合作之际,广西可携手台湾共同与东盟国家进行广泛深入的农业合作,实现我国农业技术“走出去”在东盟国家开花结果,实现农业科学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目标。广西可借鉴台湾地区相对健全、完善的农业法制建设经验,以“促进农业国际合作,搭建合作法律平台”为原则,精心设计农业合作的相关政策、制度,以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支撑和保障来实现双方农业合作共赢。
农业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是广西与台湾地区共同开展和发展对东盟农业合作的内在要求。在广西携手台湾地区共同与东盟国家农业合作领域,由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东盟各国从自身的农业利益出发,所制订的农业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以保护本国本地区农业生产资源,客观上给农业合作带来较大的阻力,因此,进行互利合作、实现农业共赢的基本前提是拥有一套稳定、清晰、透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