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明确分级采购权限责任,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堵塞物资管理漏洞,加大专业化管理力度,提升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煤炭主业全部集中的原则;
(二)坚持通用、大宗物资“一厂一策”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采购与分级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采购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 长:赵石平 总经理
副组长:李彦壁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廉 贤 总会计师
许文珍 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部长 成 员: 王万军 纪委常务副书记 高彦青 副总会计师、审计部部长
张卫星 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部部长 王继红 财务部常务副部长 潘龙成 机电动力部部长 董玉柱 供应处处长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 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 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领导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物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准确把握价格动态,适时调整采购策略。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法律事务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监管审核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物资采购权限划分
第八条 为确实保证集团公司的物资供应,根据集团公司各行业所需物资的特点,对物资采购权限范围进行划分。
第一节 煤炭主业
第九条 煤炭主业单位(包括联营兼并煤矿)物资采购全部集中管理。
(一)现已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仍按现行物资供应模式执行,包括一矿、二矿、三矿、五矿、新景矿、开元矿、新元矿、平舒矿、石港矿、寺家庄矿十家单位。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的单位,试生产后要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条 筹建或技改的单位,对所需的大宗、涉及到安全生产等要害部位的物资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品种为:采掘设备、钢材、建材、油脂(不含汽柴油)、橡胶制品、轴承、阀门、支护用品、工具、导风筒、瓦斯管、电缆、电线、涂料、电工材料、防爆器材(见附表一)。
第二节 非煤企业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本埠化工单位(氯碱化工公司)实行部分集中管理,集中品种十一大类;埠外化工企业暂不集中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包括宏厦总公司、宏厦一建、宏厦三建、太行公司和房地产分公司等五个建筑单位,对其承揽集团公司本部以及在晋东和寿阳区域之内投资的项目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油脂实行集中采购管理,除此之外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铝电企业,包括兆丰铝业公司和发供电分公司,集中品种分别有十五和十三大类。 第十四条 机械电器制造,包括华越公司和华鑫公司以及所属的分(子)公司,集中品种十二大类。 第十五条 其他非煤企业,包括威虎化工公司、亚美公司、奥伦公司、升华公司、煤层气分公司、京宇公司、新宇岩土公司、运输分公司、新闻信息中心等九个单位,主要集中品种十大类。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 包括阳煤总院、二院和三院,所有医疗设备全部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非煤企业单位,实行部分集中采购的物资,参照《阳煤集团非煤单位部分集中采购物资目录》(见附表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每月底根据生产需求计划,平衡利库后,编制下月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报送上级采购部门,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要有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关键要素。
第二十一条 计划的编制要体现准确性、实用性、预见性、严肃性,避免造成积压与浪费。 第二十二条 对紧缺和生产周期长的产品,采购计划要提前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买卖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资信证明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CCC强制认证等);
(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从事专卖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明。其他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四)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商品必须持有产品需有的相关资质证明或经营许可证;
(五)与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和主管物资采购部门助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无任何利益关系,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供应商;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及集团公司合同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采购活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的程序
(一)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为准入供应商。
(二)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商时,采购部门要按照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供应商理由,填写《供应商准入登记表》(见附表三),按以下程序准入:
1、供应处所有供应商准入要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属于生产商,由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属于代理商,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2、各基层有自采职能单位的供应商准入,属于生产商,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属于代理商,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每年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度等填写《供应商考核评定表》(见附表四),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部门要对准入的供应商按照外部企业和内部保护企业及生产厂和代理商进行分类并建立供应商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中间代理商业务,采购业务中间代理商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九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其供应业务并取消其准入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准入。 (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的; (二)中标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三)所供物资以次充好,有意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四)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履约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为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具备准入条件的; (七)一年内出现两次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一节 范 围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并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国债资金投资的项目,其所需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相关程序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所需的各类设备一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宗或批量材料、配件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均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物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节 招 标
第三十五条 物资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指本企业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导下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招标组织。
第三十六条 物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内部产品订货会。 (一)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必须公开招标;其他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指直接邀请1-2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就物资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形式。下列情况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1. 因多方面条件限制,只有不足三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通过必要的招标,对物资采购工作不利或对企业利益有影响的; 3.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 生产急需的。
(四)内部产品订货会指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产品采购订货活动,集团公司内部产品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保护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三个(含三个)以上,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按已确定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标物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表; (五)评标标准;
(六)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及货款结算方式; (七)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地点及时间;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及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经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招标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物资总额的2%),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用密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第四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可有效。
第四节 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组主持,由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监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前由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报价进行唱标,审计部门进行资质后审。开标过程,要有专人作文字记录,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存档备案,投标文件及招标记录存档保存不低于三年。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偏离过大或响应不力的投标; (二)交货期有保留、不确切、不肯定的投标;
(三)需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投标;
(五)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六)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投标;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八)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主要技术指标或非主要技术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的投标;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在监标人监督下抽取评委。评委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各采购部门要建立专家库,评委会专家成员一般在专家库内抽取,也可由招标采购工作组采取选定或相关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形式。 第五十三条 评委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足够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综合的技术、经济等分析判断能力; (四)与投标人无任何利益和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 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五条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后,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或填写《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五),并在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采购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招标要有记录,记录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保存期不低于三年。
第六十一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由供应处统一组织招标,可邀请股东代表共同参与招标的全过程,股东方可推荐优秀供应商参与供应处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自行采购的物资,各单位组织招标时,要首先邀请阳煤集团物资经销公司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第五节 监督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负责对招标方、投标方、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采购领导组、评标委员会、监标人有权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并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 招标人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 招标人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