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辽**人发〔2019〕67号
2019年2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奖惩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奖励先进和惩处违纪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惩包括奖励与惩处两个方面: (一)奖励。奖励是指单位或组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贡献、有突出事迹的员工集体与员工个人或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工程项目等(以下简称成果性奖励)所给予的物质与精神行政性奖励。
本办法所称成果性奖励是指以开发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工程项目、标准或合理化建议等事项为标的,所给予的行政性奖励。
(二)惩处。惩处是指单位或组织对有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性的惩处措施,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但不包括违反党、工会、团组织章程或纪律,党、工会、团组织所给予的惩处。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纪违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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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与企业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 坚持奖励和惩罚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优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 第九条 保守公司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公司有关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
第十条 爱护公司财物,严禁偷盗和破坏公司财物。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虚报冒领,贪污受贿。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公司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主要采用年度性奖励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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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年度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按公司年度总结评比办法确定奖励人员和奖金额度。对受奖励的员工同时授予相应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一次性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 第十五条 一次性奖励由各有关单位提出,报公司审定,由总经理授予。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科研攻关、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强化管理、解困扭亏、挖潜增效、节能降耗、增收节支、降低采购成本等提高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在控制投资管理、节约资本性支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生产管理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或事故抢救有功,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保护公司财产,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六)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奖励标准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对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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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惩 处
第十八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十九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员工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公司、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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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担任职工代表的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处分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处分影响期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同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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